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12年度,622號
CLEV,112,壢保險小,622,202312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2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哲銘


被 告 林聖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1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