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2381號
SJEV,112,重簡,2381,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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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81號
原 告 陳映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輝仁音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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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