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2335號
SJEV,112,重簡,2335,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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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35號
原 告 緣夢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周敏

原 告 林瑤義
原告與被告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2,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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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