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2318號
SJEV,112,重簡,2318,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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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18號
原 告 蔡佳諺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立鈞間請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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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