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2303號
SJEV,112,重簡,2303,202312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03號
原 告 黃彥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70,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