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78號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葉哲豪
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紘泰系統科技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56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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