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85號
上 訴 人 葉耀中
上列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錦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