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112年度,281號
SJEV,112,重小調,281,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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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281號
原 告 孫敏貴
林思瑜
被 告 吳憶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視為調解聲請主張被告騎車不慎,致原告各受有身 體及機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 責任。經查,被告之戶籍即住所在新竹縣竹東鎮;本件車禍 發生在桃園市中壢區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方 本件車禍處理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應有違誤。依前開規定,爰審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 證據資料蒐集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侵權行為 發生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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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