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537號
原 告 羅瑞熙
訴訟代理人 林清祺
被 告 曹獻文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二十三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 19日16時宣判,茲因被告姓名誤植為「曾」獻文,故認有再 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