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47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賴慧穎
徐慶齡
被 告 葉鎰安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 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