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3413號
SJEV,112,重小,3413,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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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413號
原 告 李偕
被 告 紀廷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
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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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