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17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林莊義 被 告 張璉瑜(即張恕銜之繼承人) 劉彥宜(即張恕銜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恕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恕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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