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3138號
SJEV,112,重小,3138,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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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1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 告 陳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一
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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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