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回饋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913號
SJEV,112,重小,2913,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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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91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訴訟代理人 黃彥仁
鄭珺文
被 告 施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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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