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辜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三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