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283號
SJEV,111,重簡,1283,2023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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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辜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三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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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