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重秩聲字第20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江文文
黃文正
金郁芯
丁秋香
吳麗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所為之處分(新
北警重刑字第112381422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就金郁芯所為罰鍰撤銷。
二、金郁芯不罰。
三、其餘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江文文等5人於民 國112年11月25日20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 樓(下稱本案處所)與同案證人丁清宏等人,以麻將及撲克 牌方式賭博財物,經警方持搜索票當場查獲,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4條規定,分別處罰鍰各新臺幣(下同)9,000元 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受處分人江文文、黃文正、吳麗星部分:
裁罰過重且扣押現金並非賭資,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撤銷 原處分等語。
㈡受處分人金郁芯、丁秋香部分:
未參與賭博行為,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屬於行為人所有者,沒入之或得 沒入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條分別定有規定。經 查:
㈠員警於112年11月25日20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本 案處所搜索,並扣得賭資277,917元、抽頭金12,000元、麻 將4副、牌尺16支、搬風骰4顆、骰子12顆、撲克牌7副(1副 65張),發牌機1台、監視器螢幕3台、監視器鏡頭8顆、租 賃契約2份、點鈔機1台、籌碼1批、帳冊2份及現場查獲共23 人乙情,為受處分人警詢供認在卷,並有證人即負責人丁清 宏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憑,是本案處所係供賭客以麻將及撲克 牌等為賭具進行賭博之職業賭博場所,堪以認定。 ㈡受處分人江文文、黃文正、吳麗星部分:
⒈江文文辯稱警方沒入之69,000元係其收取之合會費用,並非 賭資,固提出互助會單為據,然江文文係至本案處所賭博, 為其所承認,則江文文隨身攜帶之現金,已足認為係供作賭 博使用之賭資。再者,現今超商提款機存款功能極為便利, 江文文何以甘冒遺失之風險攜至本案處所,何況,收取會頭 金之日期為112年11月20日,距離遭查獲之25日已相隔數日 ,江文文所辯,實與常情相違。至於黃文正、吳麗星分別辯 稱,僅單純辯稱遭沒入之18,000元、46,600元均非賭資而係 一家三口日常生活及學雜費用,及進貨薑品預付款所用,然 卻均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有攜帶上開現金進入賭博場所之正 當理由,異議理由尚屬空泛而無證據可以支持,本院無從採 納,渠等所辯自無足採。
⒉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案件,警察機關有製作處分 書之權限,此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之規定即明,則原處 分機關於處分書中,究應如何量處裁罰,均為實體法賦予處 分機關之裁量權事項,處分機關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 個案情節,於該法定裁罰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以 為處分。準此,處分機關為此裁量權時,如非顯然有裁量逾 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經查, 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書裁罰鍰9,000元,並未逾越裁量範圍, 至江文文、黃文正、吳麗星異議意旨所稱之上開事由,亦尚
未足以證明原處分機關之裁罰有顯然裁量濫用等違法不當之 處。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 裁處各罰鍰9,000元,於法並無不合,上開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㈢受處分人丁清香部分:
負責人丁清宏之姐姐即丁清香雖辯稱,無參與賭博行為云云 ,然依負責人丁清宏筆錄所陳,丁清香會幫忙收取頭金及訂 餐(警詢筆錄第7頁),顯然就賭場運作及方式知之甚詳。 又依據警詢筆錄所稱:(問:你為何會坐在編號4之麻將桌 旁?是否欲參加賭博?答:因為我準備等有人要結束,準備 下去湊人數要打麻將。正確。)等語(警詢筆錄第3頁), 衡以賭場內賭博之型態,本屬動態過程,賭客可能持續或間 歇參與賭博,或先觀望再下場賭博,是員警查獲本案處所時 ,賭客本有前開諸多情況,不一而足,縱員警進入本案處所 時,丁清香並非正在賭博之狀態,仍不影響丁清香在本案處 所參與賭博之認定,是丁清香之抗辯,不足採信。 ㈣受處分人金郁芯部分:
金郁芯矢口否認有賭博行為,並辯稱係隨同朋友即遭查獲之 鄭伯虎前來,伊只是坐在角落小沙發,帶著耳機看電視等語 (警詢筆錄第2至3頁),核與鄭伯虎所述:「我女朋友金郁 芯不會賭博,在旁邊看電視」(警詢筆錄第2頁)及現場座 位圖相符,再就其餘在場賭客之警詢筆錄所示,亦無金郁芯 確實有參與賭博行為之相關陳述,實難認金郁芯涉有賭博行 為。其既否認有參與賭博之行為,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金 郁芯確有參與賭博行為之情況下,尚無從逕以金郁芯為警查 獲時亦在屋內,即認為金郁芯有從事賭博之行為,自難遽為 不利之認定,爰就金郁芯所受裁處罰鍰9,000元之處分撤銷 ,並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