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761號
FSEV,112,鳳補,761,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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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61號
原 告 衛武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振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順成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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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