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760號
FSEV,112,鳳補,760,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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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60號
原 告 衛武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振茂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戴國恩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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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