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4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乙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4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