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監簡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梁家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簡字第5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簡字第5號行政訴 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雖抗告人 有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 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請抗告人應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 ,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未繳抗告裁 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