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行政),簡字,112年度,33號
KSTA,112,簡,33,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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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張榮村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代 表 人 李建裕
訴訟代理人 周駿男
王耀慶
王鳳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動物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吳 文 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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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