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
原 告 莊曜禎 住○○市○○區○○路000號
郭宥妍(原名:郭玫纖)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代 表 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
王瑞源
黃炫瑋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起訴及送達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