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50號
原 告 裕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被 告 吳妙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妙茹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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