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429號
KSEV,112,雄補,2429,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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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29號
原 告 周宗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光瀅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
1836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10月16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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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