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15號
原 告 洪晴瀅
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0,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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