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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