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7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偉翔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6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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