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51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江、林沛誼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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