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351號
KSEV,112,雄補,2351,202311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51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江林沛誼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1/1頁


參考資料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