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322號
KSEV,112,雄補,2322,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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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22號
原 告 裕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溢慶間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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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