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89號
原 告 鑽石雙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兆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區分所有權人分攤費用,聲請對被告鍾宜澖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341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