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201號
KSEV,112,雄補,2201,2023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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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樹正王○○撤銷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
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暨利息(即本院102年度司
執字第70477號債權憑證)計至原告提起本件繫屬日即民國1
12年10月25日止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67,149元(請
求金額382,812元+利息284,337元=667,149元)。而本件原
告請求撤銷被告就被繼承人王成珠所遺留之遺產分割登記等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被繼承人王成
珠之遺產價額為1,380,985元,則被告王樹正就系爭遺產之
應繼分價額為460,328元(計算式:1,380,985元×王樹正
應繼分1/3=460,328元,元以下4捨5入)。綜上所述,被告
王樹正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價額尚低於債權總額,故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460,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經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440元後,尚應補繳3,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另本件尚有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
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於書狀載明經全體繼承人為協議分割之
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附表
編號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金額(新臺幣) 1 以本金134,530元計算,自民國102年2月3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 19.71% 284,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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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