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171號
KSEV,112,雄補,2171,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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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7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1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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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