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156號
KSEV,112,雄補,2156,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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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56號
原 告 楊東憲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瀧元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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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瀧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