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鑑定費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149號
KSEV,112,雄補,2149,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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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49號
原 告 三禾麗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舜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秋鶯間請求返還鑑定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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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