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60號
原 告 陳靜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鑽程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
第10578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中,關
於「鍋寶電鍋1個」、「聲寶電視1部」之執行程序。而該電鍋及
電視經被告(即執行債權人)陳報其價值為600元及1,200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