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
李忻錞即高雄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2 人共同 張智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振源間請求返還管理權限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且未陳報繳納該裁判費之價額計算方式及依據。按
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㈠被告應將現名『三等警察特
考加研究所』及『警察特考&特考討論區』之LINE社群管理權限歸還
原告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二、…」;備位聲
明係:「㈠被告應將現名『三等警察特考加研究所』及『警察特考&
特考討論區』之LINE社群管理權限歸還原告李忻錞即高雄私立高
鋒文理短期補習班。二、…」,先位、備位之訴均非對於親屬關
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依上開說明,均應屬財產權而訴訟
。其次,原告訴請返還上開LINE社群管理權限,所求判決保護之
利益應係回復管理該具有財產價值之LINE社群,然各LINE社群價
值往往隨成員人數、時間等有所不同,是原告上開LINE社群之客
觀上價值尚無從確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自屬不能核定,故訴訟標
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又先、備位訴
訟具有選擇關係,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先、備位均相同)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