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428號
KSEV,112,雄簡,428,2023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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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428號
原 告 AV000-A109298(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謝忠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謝忠」記載,應更正為「謝忠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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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