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939號
KSEV,112,雄簡,1939,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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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林秀妤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靖翔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76萬5,045 元(112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9號),其中
原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維修費2萬2,570元、
手錶維修費2萬1,800元等共計4萬4,370部分,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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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