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796號
KSEV,112,雄簡,1796,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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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7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宇盛
被 告 蔡政璜即小太陽皇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3月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借款利率自110年3月5日起 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自110年12月 31日起至115年3月5日止,按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 率加碼週年利率1.005%浮動調整計息,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其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2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 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8萬3,00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 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 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0頁), 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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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