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644號
KSEV,112,雄簡,1644,2023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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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黃健昌
簡麗寬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富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原告追加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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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