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853號
KSEV,112,雄小,2853,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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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85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被 告 楊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7樓之2,惟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8日起訴時,被告戶籍於1 12年3月7日已遷入臺南市○○區○○街000號一情,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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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