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698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銘源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芷驊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固
已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起訴請求各被告給
付管理費,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基於訴訟經濟,依民事訴訟
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而已,實質上仍為數
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適用同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
原告對被告請求金額分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
000元後,尚應補繳4,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編號 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㈠ 蕭芷驊 5,901元 1,000元 ㈡ 吳秀霞 3,518元 1,000元 ㈢ 李龍川 7,623元 1,000元 ㈣ 李素華 9,240元 1,000元 ㈤ 陳婉芬 3,518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