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666號
KSEV,112,雄小,2666,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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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6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周子幼
被 告 盧方宜盧奎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以112年度橋小字第945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3,358元,及其中4萬8,0 05元自民國(下同)94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5萬3,3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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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