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53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蔡譽彬
被 告 張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