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林俊寬律師即邱泰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邱泰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61,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管理被繼承人邱泰欽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66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台幣) 計息起算日(民國) 計息迄日 (民國) 年息(%) ㈠ 53,469元 110年8月17日 清償日 14.70 ㈡ 4,033元 110年8月17日 清償日 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