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174號
KSEV,112,雄小,2174,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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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7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蘇東隆
被 告 翁于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1,08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 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27%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1,08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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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