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6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趙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831元,及其中新台幣28,140元自 民國93年8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83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