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伍明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東心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償還借款新臺幣(下
同)180,000元,故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80,000 元
,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