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169號
TCDV,106,司促,22169,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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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16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張銀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銀湖於民國95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
   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
   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
   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
   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
   率15.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㈡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056元整,及自民國95年
   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明細一份、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各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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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