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全字,112年度,170號
KSEV,112,雄全,170,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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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全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葉文祥



相 對 人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蕙繹
相 對 人 陳宗寶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佰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 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 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蕙繹為相對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鴻越公司)之董事長,相對人陳宗寶為鴻越公司之 財務長,鴻越公司於民國111年間經陳宗寶介紹向伊借款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簽發發票日分別為112年10月8日 、112年11月8日,面額均為50萬元之支票各1紙(以下合稱 系爭支票),由許蕙繹背書擔保付款。詎伊遵期提示系爭支 票,卻因存款不足遭退票,而相對人除於112年10月25日由 陳宗寶發送LINE訊息通知鴻越公司因資金見絀而跳票外,迄 未清償票款分文,伊對鴻越公司有借款及票款債權存在,對 許蕙繹有票據債權存在,而相對人以借款為名,行共同詐欺 之實,致伊之財產權受損,伊對相對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債權存在,伊已對相對人提起清償債務訴訟,由本院 112年度雄簡字第2145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本案訴訟)。 又伊日前拜訪鴻越公司,卻遭保全人員阻止,無從查悉公司 營運情形,許蕙繹則於112年9月8日將其所有之高雄市○○區○ ○路000號2樓房地(下稱富農路房地)增設最高限額抵押權3 60萬元,陳宗寶復於000年00月00日出售其所有之高雄市○○



區○○○路000○0號21樓房地(下稱民族一路房地),並移轉所 有權至他人名下,俱有惡意脫產情形,唯恐伊日後有不能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請准在100萬元範圍內,就相對人 所有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對鴻越公司有借款及票款債權存在,對許蕙繹有 票據債權存在,對鴻越公司、許蕙繹陳宗寶有共同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債權存在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支票正反面影本暨 退票理由單、LINE對話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19、15 頁),可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 ㈡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惡意脫產,則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建物 異動索引為憑(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本院審酌鴻越公司 股東僅許蕙繹陳宗寶二人,由許蕙繹擔任鴻越公司董事長 ,陳宗寶則為該公司監察人,有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而許蕙繹持富農路房地設定抵押 擔保之時點與系爭支票到期日緊接,佐以陳宗寶於112年10 月25日發送LINE訊息自承鴻越公司資金周轉有問題後(見本 院卷第15頁),隨即於同年月30日將民族一路房地以買賣為 由,移轉登記於他人名下等情,可見相對人明知系爭支票屆 期無力付款,卻仍積極處分自己財產、設定負擔,而有脫產 或不當加重自己債務之虞,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已有釋 明,惟其釋明尚有不足,聲請人仍須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始為適當。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定相當之擔保金 ,於聲請人供擔保後准許之。
 ㈢再者,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者,該項擔保 乃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可能因不當假扣押受有損害而設,即 備供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之賠償。爰審酌系爭本 案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 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1、5款規定,民事簡 易程序事件第一審辦案期限為10個月、第二審辦案期限為2 年,合計2年10個月,相對人在此期間因財產遭假扣押,不 能運用資產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暨目前社會環境及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形,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之擔保金以15萬元為適 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為釋明,並經本 院審酌應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始為適當,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諭知相對 人得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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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